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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高标准后继续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高标准后继续免征
 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
 (1991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


  1991年3月1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在现行按产量每吨提取49元的基础上,提高到59元,每吨提高10元。考虑到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高提取标准,主要是解决石油勘探开发资金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提高提取标准后的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仍作为特案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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