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加强与中资企业的联系,做好协调指导服务,为中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便利。驻在国或中资企业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经商处(室)应确保与企业联络通畅,及时将情况通知国内主管部门及境内投资主体,并做出周密安排与处置,保护好中资企业及人员的各项权益。
第七条 境内投资主体应及时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应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其国内总部。中资企业报到登记情况纳入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内容。
第八条 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投资设立的企业,依照本制度,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
第九条 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
(境内投资主体企业公章)
┌────┬──────┬───────────────────┐
│ 境内 │ 企业名称 │ │
│ 投资 ├──────┴────┬──────────────┤
│ 主体 │所属省(市)、治治区 │ │
│ │或所属中央企业 │ │
│ ├────┬──────┴─┬───┬────────┤
│ │ 电话 │ │ 传真 │ │
│ ├────┼────────┼───┼────────┤
│ │电子邮箱│ │联系人│ │
├────┼────┴───┬────┴───┴────────┤
│ 境外 │企业(机构)名称│ │
│ 中资 ├──────┬─┴─────────────────┤
│ 企业 │ 业务范围 │ │
│(机构)├──────┼───────────────────┤
│ │ 注册地址 │ │
│ ├──────┼──────┬─────┬──────┤
│ │ 注册日期 │ │商业注册号│ │
│ ├──────┼──────┼─────┼──────┤
│ │ 雇员总数 │ │中方派出人│ │
│ │ │ │ 员数 │ │
│ ├──────┼──────┼─────┼──────┤
│ │中方负责人姓│ │中方负责人│ │
│ │ 名 │ │ 职务 │ │
│ ├──────┼──────┼─────┼──────┤
│ │ 电话 │ │ 应急电话 │ │
│ │ │ │ (手机) │ │
│ ├──────┼──────┼─────┼──────┤
│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
│ ├──────┼──────┼─────┼──────┤
│ │ 批准文件号 │ │批准证书号│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