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
(商合发[2005]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
为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管理,根据《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商务部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中资企业)的管理,加强对中资企业的协调指导并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维护中资企业及其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的中资企业,须向所在国我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三条 中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报到登记表》)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四条 中资企业报到时应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交《报到登记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商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复印件;
(三)注册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建立中资企业档案,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