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9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救援工作总结,不断积累经验、吸取教训,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借鉴,现将报告事故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参与事故抢救的单位在事故抢救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现场抢救有关情况的纪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对现场抢救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现场抢救工作总结并上报组织事故抢救的单位。
二、组织事故抢救的单位要及时组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以及参与事故抢救的单位,在事故现场抢救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形成事故救援工作总结。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抢救的事故,其救援工作总结由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安委会责成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抢救的事故,其救援工作总结由组织事故抢救的部门负责组织完成;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自救的事故,其救援工作总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完成。
四、事故救援工作总结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报告及救援经过;
(二)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情况;
(三)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及组成情况;
(四)各专业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及社会资源的调用情况;
(五)事故抢救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事故抢救过程中好的做法和发现的问题,包括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和救援组织、协调、指挥及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通讯资源等方面;
(七)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五、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事故救援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