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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5]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推迟至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存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的要求,向办理教育储蓄的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详细资料

  储蓄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
│开户银行│储户姓名│证件名称│“证明”│开具“证│存款额度 │储蓄起止│利率│利息│
│    │    │ 及号码 │ 编号 │明”的学│ (元) │ 日期 │  │  │
│    │    │    │    │  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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