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接到非帐户行代理行的付款通知书,一般应首先传送总行,待收到贷记通知后再入帐;特殊情况可先付款(参照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帐户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同时以传真上报总行,待收到总行贷记通知后,借记存放总行资金帐。
第十条 分行通过总行境外帐户付款,采用分行上划总行记帐方式,即分行付款时,借记“企业存款”帐,贷记“汇出汇款”,发出付款指令后,向总行电传发已贷记通知(格式见附件3)。然后借记“汇出汇款”,贷记“存放总行资金”帐。总行接到境外帐户行借记通知或对帐单后向分行发出借记回头报单,由分行备查。
第十一条 总行接到分行的贷记通知后,与境外帐户行对帐单相核对,如发现分行有贷记上划通知,而代理行未借记,则通知分行核对。如发现分行无贷记通知而境外帐户行已借记的则立即向境外帐户行查询,因此分行付款后必须立即通知总行。
第十二条 分行付款指令境制发生错误,应由分行通知境外银行更正,并相应在帐务上作调整,同时通知总行作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个别结算业务十分频繁的分行,经总行同意可由总行与境外帐户行联系,为分行开立与总行帐户相联系的分帐户。分帐户余额不管借方、贷方由总行授权帐户行当天拨转总行帐户。
第十四条 开立分帐户的分行国外帐户行借贷记报单径寄该分行,分行设“存放境外同业”科目,核算与代理行的资金往来,同时设“存放总行资金”科目,核算分帐户余额变化以及联行等其它业务。
第三章 报单的处理
第十五条 总行贷记报单、借记查询单、境外帐户行邮划或电划借贷记报单,以及注明款已贷记或已借记,用以代替贷、借记报单等业务凭证是外汇收付的重要凭证和帐务处理的根据。对报单的收发、转寄要建立登记制度,并在报单上加盖收到日期戳记。
第十六条 为使帐务记载及时准确,分行对总行发出的已借记查询报单,要注意及时核对,立即查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