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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核验办法(试行)

黄河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核验办法(试行)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2005年11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黄河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核验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审查批复的水权转换节水工程(以下简称节水工程)的核验。
  第三条 节水工程核验意见是水权转换双方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调整取水许可水量指标的依据之一。
  任何节水工程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相应的取水许可变更手续,水权受让方不得引水。
  第四条 节水工程核验工作由黄委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核验组组长由黄委或其授权的单位代表担任,副组长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担任,成员由黄委所属有关单位、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特邀专家共同组成。
  项目法人、水权出让方、受让方、设计、施工、监理及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单位,应列席核验会议。
  第五条 节水工程核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二)节水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规模建成;
  (三)节水工程已完成竣工决算;
  (四)节水工程已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第六条 当节水工程具备核验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核验主持部门提交节水工程核验申请文件和下列资料: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节水工程初步设计;
  (二)节水工程施工报告;
  (三)节水工程监理报告;
  (四)节水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意见;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核验主持部门应于受理后3个月内组织核验。申请文件和需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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