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新闻出版业融资活动的实施意见
(2002年6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业融资活动的规范和指导,特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1、经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试点报业集团、出版集团、期刊集团、音像电子出版集团的编辑出版业务,可以合作的方式在全国新闻出版系统融资。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同意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试点集团可以项目合作的方式,吸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投资方不得介入编辑业务,所吸纳的资金严格限制在经批准的项目内使用。
3、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试点集团的经营部门(指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印制、发行等业务部门),可按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本,集团国有资本应不低于51%的股份。
4、经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试点发行集团可按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集团国有资本应不低于51%的股份。发行集团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成熟时,经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5、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印刷集团可按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由集团国有资本控股。印刷集团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成熟时,可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6、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内涵式发展试点单位,可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融资。
7、各集团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切实保障国家权益,严禁以承包、持股等方式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