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出办[2002]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二00二年六月三日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在正式出版单位(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期刊社,下同)建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制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并实施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按本暂行规定对所辖区域出版单位出版专业资格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进行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出版管理机构协助新闻出版总署对其所属出版单位出版专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第四条 出版专业资格是国家对出版从业人员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