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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
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教[2001]38号 2001年7月9日)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保证农村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是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核定本地区该项经费的标准和定额。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的核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加大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农村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1号)规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其中,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辆燃料费等;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以外的有关支出,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等。人员经费和基建投资等方面的开支不包括在内。
  各地要结合本地农村中小学校实际情况,明确公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按照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核定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
  二、认真测算,合理核定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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