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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 1986年8月2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专业文书的一部分,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活动的真实纪录。它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总结经验和进行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加强科学管理。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的案卷分为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和控告申诉案卷。

二、收集材料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结案后要及时整理,并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如无法补齐,必须附说明材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必须归档:
  (一)法律文书的正本或副本、签发稿及有关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
  (二)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内部活动材料。
  (三)案件来源材料。
  (四)证据材料。
  (五)移交赃款赃物清单。
  (六)移送档案材料收据。
  第六条 应剔除的文书材料:
  (一)重份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二)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包括无保存价值的信件,户籍资料、被告家属的前科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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