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办理批捕案件
的质量标准(试行规定)
根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查批捕工作的实践经验,为保证审查批捕工作质量,使办理批捕案件和检查案件质量有统一的标准,特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批捕案件的质量标准:
(一)批捕案件质量标准:批准逮捕的人犯,应当符合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有逮捕必要的三个条件。在具体掌握上要做到:
1.影响定罪的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目的等情节已经查清;
2.证明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已经具备;
3.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依照《
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及其他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衡量,认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4.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人犯可能逃跑、自杀、串供、毁灭罪证、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可能进行行凶报复、继续作案等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新的危害等;
5.一人犯数罪或多次作案犯同一种罪的,其中一种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或同一种罪中有一次作案已构成犯罪的事实已经查清,应视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二)办理批捕案件除必须符合上述案件质量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提出纠正意见;
2.在法定时限或《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规定的时限内审结;
3.诉讼程序合法,遵守办案制度;
4.法律文书符合规范,案卷材料归档符合要求。
二、批准逮捕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错捕:
1.无辜的;
2.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
3.具有
刑事诉讼法第
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