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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卫生检疫总所《关于新开口岸进出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卫生检疫总所《关于新开口岸
进出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的意见》的通知
(国口办字[1988]30号 1988年8月17日)


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口岸办(委):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1987)卫防字48号文精神,进出口岸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由口岸卫生检疫机构承担。最近,卫生检疫总所根据文件精神提出了如何贯彻落实的意见,我们认为这些意见是可行的,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精神并结合当地情况,处理好新、老口岸的食检工作关系。

关于新开口岸进出境食品卫生监督

检验工作由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的意见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87)卫防字第48号文《关于改革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要求,“进出国境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划归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对外。原有食品的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仍由地方管理,负责地方食品的日常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经请示我部领导,
  1、新开口岸的进出国境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因此,当考虑新开口岸卫生检疫机构基建、人员编制、经费时,应包括食检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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