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卫生检疫总所《关于新开口岸
进出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的意见》的通知
(国口办字[1988]30号 1988年8月17日)
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口岸办(委):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1987)卫防字48号文精神,进出口岸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由口岸卫生检疫机构承担。最近,卫生检疫总所根据文件精神提出了如何贯彻落实的意见,我们认为这些意见是可行的,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精神并结合当地情况,处理好新、老口岸的食检工作关系。
关于新开口岸进出境食品卫生监督
检验工作由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的意见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87)卫防字第48号文《关于
改革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要求,“进出国境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划归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对外。原有食品的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仍由地方管理,负责地方食品的日常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经请示我部领导,
1、新开口岸的进出国境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因此,当考虑新开口岸卫生检疫机构基建、人员编制、经费时,应包括食检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