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办理免诉案件的质量标准(试行规定)
([88]高检一厅字第39号)
根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查起诉工作的实践经验,为保证免诉案件工作质量,使办理免诉案件和检查案件质量时有统一的标准,特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免诉案件的质量标准:
(一)免诉案件质量标准:
1.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认定犯罪性质、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
3.符合
刑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4.根据
刑法总则有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
(二)办理免诉案件,除必须符合上述案件质量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法得到解决;
2.在法定时限内审结;
3.诉讼程序合法,遵守办案制度;
4.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了纠正意见;
5.对需要帮教的免诉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了帮教措施;
6.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的已经提出;
7.法律文书符合规范,案卷材料归档符合要求。
二、免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错免诉:
1.具有
刑事诉讼法第
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错误或者混淆罪与非罪界限的;
3.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退回补充侦查而作免诉处理的;
4.经复议、复核,在原事实基础上,变更原免诉决定的;
5.应起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免诉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漏免诉:
1.应免诉而作不起诉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