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应抓紧起草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
基层人民政权要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帮助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管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进行宗教活动。
三、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
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是贯彻执行好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要切实改变一些地方发挥爱国宗教团体作用不够的现象,支持和帮助他们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自身的特点和规章自主地开展活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办好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要帮助他们解决办公用房、经费以及一些地方教职人员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一切爱国宗教团体都应当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发扬自我教育的传统,经常对教职人员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时事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等教育,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自觉性。
我国宗教界人士的绝大多数是爱国守法的,他们同党和政府长期合作,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联系信教群众,办好教务的重要力量。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同他们充分协商。要支持和帮助爱国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一支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当前,要加强对寺观教堂和其他宗教活动点主持人的培训。
四、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犯罪活动
在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必须依法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各级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借宗教问题煽动群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对勾结境外敌对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首恶分子,要从严惩办。对非法宗教组织要坚决取缔。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宗教场所,情节轻微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