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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

  音像出版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停办:
  (1)自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于1989年6月15日发出《关于录音录像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国机中编(1989)11号)后,未按此文件规定批准设置的;
  (2)地、市级(不含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主办的;
  (3)主管部门长期放任不管或实际上没有主管部门,由部分人所办的“同人出版社”;
  (4)没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及合格的编辑、技术力量的;
  (5)缺乏相应的物质生产条件,不能制作音像母带的;
  (6)没有固定的工作场地和必要的资金保障的;
  (7)自批准成立以来,基本上没有制作过音像制品或只出版过海外引进版的。
  音像出版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合并:
  (1)同一地区或同一部门交叉重复设置的;
  (2)音像出版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
  (3)主办单位已有图书出版社,可将其音像出版业务并入图书出版社的;
  (4)其它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的。
  对保留下来的音像出版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整顿,整顿后,经审核达到要求,符合办社条件的予以重新登记。
  进行思想整顿。各音像出版单位要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普遍深入地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音像出版事业的性质、任务,端正出版和经营的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严格组织实施。
  进行组织整顿。关键是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所属的各音像出版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严肃负责的考核,对不合格的要坚决撤换,并根据音像出版的特殊要求,切实配备好社长(经理)、总编辑和其他业务骨干,提高音像出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同时要努力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及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出版选题的制定和报批制度。
  进行出版秩序整顿。通过整顿,调整出版范围,使各音像出版单位明确其与主管部门业务相一致的专业分工和服务对象,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非文艺类出版单位只限于出版与本行业(部门、院校)业务有关的,用于电化教育、教学观摩的音像制品,不得出版文艺音像制品。
  在整顿工作中,对一些问题比较严重但尚不属于撤销、停办的音像出版单位,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压缩整顿音像单位办公室派人组织整顿工作。
  经批准允许配合本版图书出版音像制品的图书出版社,亦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认真的整顿,并在今后严格配合本版图书出版音像制品,不得随意扩大出版范围。对问题严重的,要撤销其音像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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