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地区人民银行分行和市、县支行要切实转换职能,把工作重点转向对本地区金融活动(包括银行系统、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部门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督,并深入基层,对金融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对策,每月向人民银行总行和当地政府提出报告。人行系统不要干预专业银行对资金的调度。
四、各专业银行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集中资金保证当前经济工作重点需要的通知》(国发明电(1993)5号)和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
关于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保证当前经济工作重点资金需要。
农业银行和其他有关专业银行要保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按照“先贷后报,先垫后补,事后算帐,分清责任,限期归还,照章处理”的原则,保证不给农民打“白条”。原定各部门应筹措资金的责任不变,筹措资金的渠道不变,组织领导的方式不变,当地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督,帮助组织好夏粮收购工作。一些地方在农副产品收购中实行“户交村结”的办法,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要一律停止执行。
工商银行要重点安排好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重点技术改造贷款,要优先支持产品适销对路及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承担国家指令性任务、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优先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缓解“瓶颈”制约的企业、生产支农产品的企业和换汇成本低,出口创汇多的企业以及重点能源、原材料生产企业。
中国银行要重点安排好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资金贷款、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和承担的外贸企业技术改造贷款。
建设银行要集中资金,按计划、按施工进度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铁路、电力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贷款及时到位。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以及其他银行,也要按照上述有关要求,适当集中资金优先支持国家重点资金需要。
各专业银行今年下半年筹集的资金要全部用于支持国家重点资金需要,资金有余,再安排其他贷款。
各专业银行要继续贯彻执行人民银行银发(1991)188号文件规定的“五优先”、“五从严”、“八不贷”的信贷政策。同时,再补充明确以下两点:
(一)对于违反国家规定乱集资或把贷款用于搞房地产和股票交易的企业,对被主管部门抽走资金或向其他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的企业,要限期纠正,否则停止贷款。
(二)对于持有超过100万美元外汇额度的企业,有关专业银行和外汇管理局要进行审查,凡没有完成无偿上交和有偿上交国家外汇任务,超过正常需要囤积外汇额度或不按规定结汇的企业,要管紧管严人民币贷款,对这些企业发放贷款要与生产、销售同步。要加强对企业调汇的审查,防止从外汇调剂市场套买外汇进行投机。要加强用汇的跟踪检查,凡在调剂市场上调入的外汇,三个月内不用的,一律由中央银行收购,不允许在外汇调剂市场进行炒买炒卖外汇的投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