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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遵义地区设立地级遵义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遵义地区设立地级遵义市的批复
(国函[1997]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遵义地区设立地级遵义市的请示》(黔府呈(1994)28号)及有关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遵义地区和县级遵义市,设立地级遵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红花岗区解放路。
  二、遵义市新设红花岗区,以原县级遵义市的行政区域为红花岗区的行政区域,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驻新华路。
  三、遵义市辖原遵义地区的遵义县、绥阳县、桐梓县、习水县、凤冈县、正安县、余庆县、湄潭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红花岗区。原遵义地区的赤水市、仁怀市由省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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