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卫生部联合制定,在本通知发布后2个月内下发。
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医药储备制度是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配合,抓紧做好这项工作。国务院责成国家经贸委会同监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附件:
各地区医药储备资金建议规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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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储备资金│ 地区 │储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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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1500 │湖北省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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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1500 │湖南省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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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3000 │广东省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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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2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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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00 │海南省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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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2000 │重庆市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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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2000 │四川省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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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2000 │贵州省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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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2000 │云南省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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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3000 │西藏自治区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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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3000 │陕西省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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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3000 │甘肃省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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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3000 │青海省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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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3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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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3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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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3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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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6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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