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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广安地区设立地级广安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广安地区设立地级广安市的批复
(国函[1998]6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广安地区设立广安市(地级)的请示》(川府发[1995]181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广安地区和广安县,设立地级广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广安区广福镇。
  二、广安市设立广安区,以原广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广安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浓洄镇。
  三、广安市辖原广安地区的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和新设立的广安区。原广安地区的华蓥市由省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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