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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 1998年10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含深圳市贸发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
  为打击逃、套汇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外汇管理秩序和进出口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本暂行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有关条款、外汇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

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逃、套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逃、套汇行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列明的,经外汇管理机关认定的逃、套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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