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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司关于开展第二批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司关于开展第二批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资质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文件的规定,今年将开展第二批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对申报一级资质的机构要从严控制,做到有计划、有重点的发展,防止一哄而上。一级机构必须是能够代表房地产评估行业先进水平、代表行业形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先进典型作用的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1月30日之前对申报一级资质的机构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有关资料上报我司。建设部于12月底前完成一级机构的审批工作。
  三、申报一级资质的机构应当符合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各地初审工作的重点是:
  1、加强对机构内专业估价人员的审核,既要按规定审核专业人员数量,更要注重对专业人员实际的估价水平和个人业绩的考核。
  2、注重对机构经营业绩的考核。考虑到当前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实际,今年申报一级资质的估价机构的业绩要求暂时调整为:近二年每年独立承担的估价标的物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其它条件仍按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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