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暂时未达到法定办所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正在整改,但当地经济发展确实需要保留的事务所,由省级注协提出名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经中注协认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发给事务所临时执业证书,对在这些事务所执业的合格注册会计师,发给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正在整改的事务所,如果同一城镇存在2个或2个以上达不到法定办所条件事务所的,应鼓励其联合、合并,并对联合、合并后的事务所发放事务所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对达不到法定办所条件又不愿意联合、合并的,不发临时执业证书。
三、换证程序
换发新证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中注协将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合格的事务所及其合格注册会计师名单通知各省级注协。
2.省级注协通知所属事务所提交换证所需资料。
3.事务所向省级注协申请换证并提供有关资料。
4.省级注协审查事务所提交的资料,将审查合格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名单与中注协通知的合格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名单进行核对,并填写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在汇总表备注栏对增加或减少的注册会计师说明原因,并将汇总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中注协。
5.中注协对省级注协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报经财政部同意后发文认定,将新证书统一交由省级注协发给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
6.中注协统一在全国性报刊上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公告;对已经批准临时执业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由省级注协在当地省级报刊上公告。
四、换证所需提供的资料
事务所向省级注协提交换证的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1.事务所批准设立文件的复印件。
2.事务所原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3.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事务所1996-1998年交纳会费的收据复印件。
5.注册会计师名单、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人才交流中心或者事务所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或者离退休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996年至1998年参加省级注协及中注协培训班的证书复印件。
6.事务所其他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人事证明原件。
7.省级注协要求的其他资料。
省级注协向中注协提交书面报告并附送以下资料:
1.第一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