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审批权限,经审理作为备案的审理类案件。
(4)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3.凡属在较短的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短期保管。
(1)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三、复查、复议的申诉案件,比照上一条所列各款的原则、方法,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四、为了维护案件档案的完整和联系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原则上以案件为单位进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地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卷为单位进行,但案件主要案卷的保管期限应按本办法执行。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对照表
一、案件检查(调查)类
1.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检查或复查的主办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 长期
2.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 长期
3.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 长期
4.纪检监察机关未正式立案对某一问题进行一般了解或核查的案件
(1)管理权限以内干部的案件 长期
(2)非管理权限干部的案件 短期
5.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批转等间接手段检查或复查某一问题并报来结果的案件
(1)重要的或典型的案件(包括报来的处理结果需要审理批复或向党内通报的案件) 永久
(2)属管理权限以内的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不需要作出审理批复的案件 长期
(3)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长期
(4)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短期
二、案件审理类
1.纪检监察机关审理批复本机关查处的案件 永久
2.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审理批复及审理备案案件 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