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本级报上级审批的请示。
6.上级的批复。
7.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下级执行批复情况的报告。
9.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备案案件
1.下级报送的备案材料:
(1)下级对案件处理的批复;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本级备案报告及领导批示。
三、信访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办案依据: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二)批转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及底稿。
(三)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结果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四)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或办结意见及领导的批示。
信访部门直接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的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可参照“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进行排列。
附: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原则及对照表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原则
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期限为六十年,短期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案件的办理方式、干部管理权限、案件的查办结果以及社会、党内外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
1.凡属在本机关权限内直接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中形成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永久保管。
(1)在本级机关管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发有通报的典型案件。
(2)在审批权限内,经审理给予正式批复处理的审理类案件。
(3)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按审批权限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长期保管。
(1)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