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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管理问题的通知
(市函[1998]401号 1998年11月20日)


  为了加强音像市场基础建设,积极稳妥地促进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活动的发展,建立通畅的音像制品流通网络,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435号)&127;的有关规定,现将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从深化音像制品流通体制改革和促进音像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化的大局出发,科学规划,积极扶持实力强、信誉好、管理规范的单位开展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各地要为连锁店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经营环境,不得干预连锁店的内部经营业务。
  二、经批准的音像制品连锁总店在许可地域内建立连锁店,须先向当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开店计划。
  连锁总店开办的非独立法人直营连锁店,不再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凭经当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连锁总店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独立法人工商登记手续。
  三、直营连锁店必须由总店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不得自行从其他渠道进货。经营专有品牌音像制品的特许连锁店,不得经营非专有品牌音像制品。
  四、开办跨省区的连锁店,由文化部审批发证;总店向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在该地区的开店计划,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将连锁店开办情况报我司备案。各地不得审批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从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等业务。
  五、连锁门店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当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直营连锁店和经营专有品牌连锁店如违反本《通知》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由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门店纠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总店撤销门店。门店如有违法经营行为,由当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总店要对门店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负相关责任。因总店管理不善致使门店发生违法经营行为,由总店发证部门对总店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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