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进出口报关
单联网核查系统中IC卡和读卡器申领办法的通知
(汇发[1998]第79号 1998年11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政策性银行:
根据《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的要求,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将于1998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进行推广,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运行。为确保该系统的推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所需IC卡和读卡器的申领办法通知如下:
一、海关总署的各直属海关负责所在地的进出口企业、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的发放申请表、受理申领手续和发放IC卡、读卡器的工作,各直属海关的地区分布见附件一。
二、各进出口企业凭本单位的介绍信直接到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领取《企业IC卡申请表》,将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填写齐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持海关、外经贸、税务、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到发放申请表的海关办理IC卡的申领手续。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凭本单位的介绍信到所在地直属海关领取《金融系统读卡机申请表》和《金融系统IC卡申请表》,将两种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填写齐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持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下发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附件二)和本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发放申请表的海关办理IC卡和读卡器的申领手续。各外汇指定银行省级分行可以集中办理本分行所辖各分(支)机构的申领手续。
四、各外汇管理分(支)局所用的IC卡和读卡器的申领手续由各省级外汇管理分局集中办理。各省级外汇管理分局凭本分局介绍信到所在地直属海关领取《金融系统读卡机申请表》和《金融系统IC卡申请表》,根据辖内各分(支)局的具体情况,分别将两种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填写齐全,由省级外汇管理分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省级外汇管理分局公章,到发放申请表的海关办理IC卡和读卡器的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