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个月,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6个月。
第四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照
《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第五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之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执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拒不执行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由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监督
第一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执法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对受委托部门人防办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