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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8年记账式国债发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1998年记账式国债发行办法的通知
(国债字[1998]72号 1998年12月21日)


各承销银行、保险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发行1998年记账式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办法规定如下:
  一、发行方式
  1.本期国债由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销单位”)承购包销,承销额度在自愿认购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承销合同签定后,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分销。
  2.本期国债不面向社会发售,各承销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除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外的其他投资者分销。
  二、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发行总额90亿元人民币,期限7年,年利率5.01%。
  2.本期国债从1998年12月23日开始发行,12月27日结束,自发行之日开始计息。发行结束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
  3.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2月2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05年12月2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开始发行前,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承销合同,通知中央公司在各承销单位证券账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办理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息等事宜。
  三、发行款的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采取一次缴纳的方式。各承销单位于12月28日(含本日)前,按照承销合同确认的额度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号:0215001—9806
  行号:10051
  2.逾期缴纳发行款,财政部就滞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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