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GMP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21日 国药管安[1998]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为加快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步伐,促进制药工业的发展和药品质量提高,我局于1998年10月27至28日在北京召开了药品GMP管理工作座谈会。郑筱萸局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郑局长在讲话中总结分析了我国实施GMP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对在新形势下统一思想,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推进实施GMP工作提出了要求。有关药政、药检、医药管理、医药工程设计及制药企业GMP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与会同志对郑局长讲话及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推进GMP工作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我局在认真总结过去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就药品GMP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了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药品实施GMP制度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药品质量的一种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方法。实施GMP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至关重要,药品生产企业要从长远出发,从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出发,充分认识实施GMP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实施GMP工作作为一项自觉的行动,认真抓紧做好。
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实施GMP工作要按照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组织实施,把GMP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纳入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范围,作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
实施GMP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定、修订GMP规范,制定实施GMP工作规划以及实施GMP的有关规定。药品GMP认证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实施GMP情况的检查过程,具体事务性工作由我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承办。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实施GMP工作计划,指导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工作,并负责申请药品GMP认证企业资料的初审和资料转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