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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政法司、通关司关于下发《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政法司、通关司关于下发《进口汽车
<货物进口证明书>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8年12月2日)


天津、上海、黄埔、深圳、大连、乌鲁木齐、满洲里海关:
  海关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管理系统已经开发完毕,并经部分海关试点运行。根据总署安排,本系统于12月1日开始试运行,并于1999年1月正式在国家指定的7个汽车整车进口口岸运行。凡属一般贸易进口并纳入公安部门实行牌照管理的进口汽车全部进入网络管理。为保证网络畅通,规范作业流程,加强内部管理,现将《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下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12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为网络试运行期间。为防止发生错漏,试运行期间实行计算机、手工双轨作业制度,各关仍应将海关签发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情况列表造册,并将纸面及电子数据专递总署。
  二、为保证系统管理的规范、统一,各业务现场必须按《规程》和系统的要求操作,各海关不得自行修改程序。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各关及时向总署政策法规司和通关管理司反映。
  三、凡在实行计算机管理之前各关开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出现填写错误,要换发新证的,对换发的新证仍采取手工填写方式,并将修改情况列表在下月6日之前专递总署,对换发新证的,不纳入计算机管理。
  四、各关可根据《规程》的要求制订各岗位的实施细则。

  附件:

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汽车的管理,规范海关签发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作业流程,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进口汽车的管理,保证进口汽车《证明书》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建立〈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通报制度的通知》,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管理系统适用于国家指定的7个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对一般贸易进口汽车签发《证明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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