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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煤炭行业技术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7)以推动新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为目标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
  2、1999年技术改造的选项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针,项目资本金落实;
  (2)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3)项目建议书已批复(国家经贸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的总投资在2.0亿元以下的项目,视为项目建议书已批复),或已批准或已完成矿区总体技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区总体技改规划)的单项技改项目;
  (4)承贷银行省(区、市)分行已出据承贷意向书或承诺书,或在1999年第三季度前能取得银行贷款承诺的技改项目;有必要的技术力量和得力的领导班子。
  三、要认真抓好技术改造业务的衔接和落实工作
  国家煤炭工业局组建后,我们按照新职能,立即进行技改业务衔接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立项审批:限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企业的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区、市)经贸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列入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专项规划并且项目总投资在2.0亿元以下的项目视为项目建议书已批复;限额以上项目按企业的财政隶属关系,地方项目在省(区、市)经贸委提出初审意见的同时,要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然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中央企业项目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同时抄送企业所在省(区)经贸委。
  (二)计划申报:在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后,按企业的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区、市)经贸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互相抄送,由国家经贸委汇总、会签有关银行下达项目新开工计划,具体分年度资金计划不再下达,由企业与银行根据工程进度、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衔接安排贷款。行业技改建议计划及计划的执行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提报。
  (三)技术改造专项申报:行业技术改造规划由国家煤炭工业局提报,国家经贸委审定;技术改造专项规划由国家煤炭工业局提报,国家经贸委审定并下达导向计划。
  (四)国家重点专项规划项目与金融机构的衔接,按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专项规划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8)7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重点专项规划以外的技改项目与金融机构的衔接工作,参照国家重点专项规划项目与金融机构衔接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技术改造工作的日常业务衔接工作,仍按国家煤炭工业局规划发展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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