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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机械工业局社团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八)负责机械工业社团的年审年检、编制申报等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机械工业社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社团章程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业务指导
  (一)负责指导机械工业社团确定业务发展方向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部署国家机械工业局需要机械工业社团配合的业务工作,并抓好落实;
  (三)负责向机械工业社团传达有关文件,通报有关信息;
  (四)负责安排机械工业社团参加局或业务指导司(室)召开的有关会议;
  (五)负责办理机械工业社团在开展业务工作中需要局支持的有关事项;
  (六)负责审查批准机械工业社团是否接受境外组织委托的研究课题、调研课题和能否向境外组织提供行业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党的工作
  (一)负责机械工业社团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机械工业社团贯彻落实中央在党建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
  第二十三条 人事劳动工作
  (一)负责向局提出或确定机械工业社团的理事长候选人;
  (二)负责机械工业社团有关人事劳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
  (一)负责机械工业社团的纠风工作;
  (二)负责机械工业社团的纪检监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外事工作
  (一)负责制定机械工业社团对外交往活动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机械工业社团出国团组的审查、审批、申报工作;
  (三)负责机械工业社团接受国际资助、召开国际会议和对外交往重要活动安排的审查、审批工作。

第六章 机械工业社团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械工业社团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并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修)订社团章程,作为社团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机械工业社团必须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常设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机械工业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研究决定社团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常设机构的工作;理事较多的社团可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因特殊需要社团可设名誉理事长;理事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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