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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机械工业局社团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机械工业社团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机械工业社团的义务
  (一)机械工业社团必须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在国内外各项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机械工业社团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不相符的活动;
  (三)机械工业社团召开涉及全行业的会议要向局办公室备案,召开国际性会议和接受境外组织提出的研究课题、调查课题以及向其提供行业的有关资料,须经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机械工业社团必须按时办理年审年检。每年3月31日前向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局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社团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执行方针政策的情况;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本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第五章 局对机械工业社团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中央确定的社团管理体制,国家机械工业局作为机械工业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机械工业社团的申请登记、发展方针、结构调整、党的工作、组织建设、业务活动、重要外事活动安排等事项负有领导和指导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械工业局对机械工业社团实行“管理统一归口、业务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企事业改革司负责社团的综合管理,有关司(室)负责社团的业务指导,机关党委负责社团党的工作,人事司负责社团的有关人事劳动工作,驻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社团的纪检、监察工作,外事司负责社团的外事工作。
  第二十条 综合管理
  (一)负责机械工业社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
  (二)负责研究制定机械工业社团发展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
  (三)负责研究制定机械工业社团改革改组、结构调整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协调局内有关司(室)对社团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机械工业社团的换届工作;
  (六)负责指导机械工业社团常设机构的基础建设工作,推动其完善功能、充实队伍、加强管理;
  (七)负责组织机械工业社团交流工作、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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