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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机械工业局社团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五)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和人才交流;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十六)协助国有企业抓好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政府指导企业实施再就业工程;
  (十七)指导企业抓好财务成本、工艺技术、节能节材、安全卫生、设备维修、内部审计等专项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加强以现场管理为中心的基础管理工作,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十八)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举荐科技人才;组织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为科技人员服务的事业与活动;
  (十九)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以上十九项工作中,属于管理性协会与行业协会交叉的工作,管理性协会侧重于共性工作的研究、组织、协调、指导,行业协会侧重于在本行业内组织推动、落实。
  第八条 各业务指导司(室)和对口指导的社团要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的具体事项和程序,把社团的职能和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 机械工业社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机械工业社团设立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机械工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原则上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设立,个别确需按小类设立的行业协会要经过充分论证;行业较大的全国性协会可按小类设立若干分支机构;
  (三)机械工业全国性管理协会原则上按专业管理领域设立;
  (四)机械工业全国性学会原则上按技术应用领域设立;
  (五)同一行业、同一领域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社团;
  (六)机械工业社团可以吸收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成为会员;
  (七)机械工业行业协会、管理性协会不得吸收境外的个人或法人、团体作为会员。
  第十条 机械工业社团设立的条件
  (一)机械工业行业协会、管理性协会由同行业、同领域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起,管理性协会可以由在本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人参与发起;机械工业全国性学会由本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人发起;
  分支机构的设立要符合其全国性社团分支机构设立规划的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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