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光大控股
有限公司收购光大证券有限公司49%股权的批复
(证监发字[1998]324号 1998年12月30日)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49%股权注入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的请示》(光总请字[1998]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控股”)向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光大证券有限公司49%的股权。该项收购完成后,光大控股持有光大证券有限公司49%的股权。
二、光大控股持有光大证券有限公司49%的股权后,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应保持对光大控股的绝对控股地位,光大证券有限公司的境外持股者不得直接参与境内证券业务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