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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失效]

  第四十二条 对民用机场运行许可负责审批发证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领取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军民合用机场使用批准书,应当缴纳成本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9月29日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中国民用航空机场开放使用申请书样式(略)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样式(略)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
    民用机场飞行区场地基本要求

  附: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

  一、经民航总局批准的机场使用细则和运行程序。
  二、为保持本规定第五章的各项运行基本要求而制定的各项程序及其相应的自检方案,其中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飞行区场地管理;
  2.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3.停机坪运行管理;
  4.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管理;
  5.救援及消防设施管理;
  6.机务维修设施管理;
  7.供油设施管理;
  8.航站区设施管理;
  9.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设施管理;
  10.对危险物品的管理;
  11.公共安全保护措施;
  12.安全保卫(空防)措施;
  13.对机场总平面规划的管理;
  14.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
  15.对合理使用土地及环境保护的管理;
  16.对鸟撞航空器和野生动物危害的防治措施;
  17.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管理规定;
  三、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包括:
  1.应急救援的具体项目;
  2.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人员配备;
  3.有关单位的协议分工;
  4.应急预案;
  5.演习周期;
  6.恢复正常运行的程序;
  四、机场资料,主要包括:
  1.机场业务职责和基本情况;
  2.跑道与升降带;
  3.滑行道;
  4.机坪;
  5.机场管理范围内要求加装照明或制作标志的每一个障碍物的位置;
  6.通信、导航、航管、气象等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7.灯光、标志、标记牌、标记物等目视助航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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