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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失效]

  机场临时关闭时间持续超过两年的,原颁证机关应当中止其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性。需要恢复开放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
  民用机场的报废或者改做他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十七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编写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第十八条 手册中应当载明本规定附录三《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所要求的内容。
  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印制,并按照便于修改的活页形式装订;
  (二)手册内应备有修改记录空白页,以便于记录修改的内容、修改日期、批准人。
  第十九条 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时,其手册同时生效。
  第二十条 机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手册作出相应修改,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报本机场管理机构所持有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以下简称颁证机关)备案。
  颁证机关发现手册内容与该机场客观情况有差异的,应当责成该机场管理机构作出相应修改。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手册及时报颁证机关备案。

第五章 机场运行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放使用的机场,应当持续符合本章规定的运行基本要求,并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机场飞行区场地,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四《民用机场飞行区场地基本要求》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目视助航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助航灯光的完好性及其供电的可靠性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保持各项设施处于适用状态,技术要求及精度达到有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机坪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航空器、车辆、人员使用的各类标志、标志牌、信号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
  (二)在机坪活动的航空器、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保持有序运行。
  第二十五条 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各项飞行保障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各类空中交通管制设施、导航设施的完好,保证其运行性能、技术要求及精度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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