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失效]

  (四)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按本规定附录一《中国民用机场开放使用申请书样式》的要求填写的中国民用机场开放使用申请书;
  (二)机场建设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证书;
  (三)试飞合格文件;
  (四)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场土地使用证;
  (五)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机务维修人员及其他各项专业人员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岗位资格证书;
  (六)按本规定第四章的要求编制的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七)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程序如下:
  (一)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开放使用,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章规定向其所在地区民航省局提出申请;民航省局应当及时审查,提出意见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民航总局。经民航总局审查合格后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二)飞行区等级为4C(含)以下机场的开放使用,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章的要求向其所在地区民航省局提出申请;民航省局应当及时审查,提出意见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合格后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报民航总局备案;
  民航飞行院校所属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由该院校直接报民航总局审批。民航总局组织审查合格后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民航省局与机场管理机构是同一机构的,由民航省局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颁发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除依法被中止、吊销或者收回外,一直有效。
  第十五条 机场因改建或扩建改变飞行区等级的,或者跑道运行类别发生变更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申请新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机场因故不能保障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应当临时关闭。机场临时关闭和恢复开放的程序如下:
  (一)机场临时关闭不超过48小时的,由机场管理机构决定,报上级机关备案;临时关闭超过48小时的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由民航总局决定,飞行区等级为4C(含)以下机场由地区管理局决定;上述关闭,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航行通告形式予以公布。
  (二)机场临时关闭因素消除后,原作出决定关闭机场决定的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恢复开放使用的决定,并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航行通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