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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园区整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园区整治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字[1998]097号)


院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有关部门:
  为搞好我院园区的融治工作并科学、合理地使用园区基础设施改造及维修专项经费,现将中国科学院区整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国科学院园区整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园区建设是知识创新试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搞好园区的整治工作,院在科学事业费预算中安排“园区基础设施改造及维修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科学、合理地使用专项经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一、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
  1、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北京地区及京外重点地区的园区整治,办公用房、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改造和修缮,以及按照国家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等。
  2、专项经费按基本建设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3、按照国家规定,专项经费不能用于安排自筹基本建设项目。
  二、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凡使用专项经费进行整治改造的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均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即建设单位要认真完成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工作和报批手续。北京中关村地区的园区整治项目的有关申报手续要先经中关村科学城改造建设办公室初审后报院有关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确定的内容、概算和工期组织完成改造项目的建设工作。
  2、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建设单位要按时向院申报计划,具体工作按中国科学院科发建字[1998]021号文《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3、专项经费按基本建设基金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和方法按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执行。专项经费拨款办法按院基建局字[1997]029号文《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基金拨款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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