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人民银行机构改革中继续做好
融资中心逾期资金清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货政[1998]84号 1998年12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保持在人民银行机构改革中融资中心清收工作的连续性,加强清收力度,继续做好清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清收领导,强化清收责任。由各跨省区分行确定一位行领导负责,组织区内各城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分别成立由融资中心(或融资中心办事处)、货币信贷、会计、监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融资中心逾期资金清收工作小组”,简称“清收工作小组”;地市及其以下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凡未清收完的,原清收工作小组继续保留,实行行长一把手负责制,抓紧清收工作。各跨省区分行清收工作小组要加强区内清收工作的组织管理,人民银行融资中心、货币信贷、会计等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清收工作,并按照总行今年以来下发的有关清收工作文件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清收,不能因机构改革影响清收。
二、为保全债权债务,凡未清收完毕的融资中心及办事处机构、牌子继续保留,人员继续参加清收工作。属于人民银行正式编制的融资中心、办事处人员,由隶属的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统一安排后继工作岗位;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已做安排的人员,原则上应继续先清收后上任。对未清收完毕而正在办理撤销或已经撤销机构的要限期纠正。
三、对原省市分行融资中心已完成清收工作而其所辖办事处未完成清收工作的,原省市分行融资中心可以按照总行有关规定程序予以撤销,其所辖办事处的清收工作,由跨省区分行、城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成立的清收工作小组与办事处共同负责继续清收。
四、凡未清收完毕的融资中心、办事处,其按规定提留的当年利润和历年积累,在年度会计财务年度核算中不得并入人民银行大账,也不得突击花钱,以集中资金全面清偿融资中心的债权债务。
五、对未参加全国银行间拆借网络的金融机构之间原通过融资中心、办事处办理的代理、鉴证拆借,由人民银行分支行确定融资中心(办事处)或信贷部门负责审核办理,以维护金融机构间正常拆借渠道畅通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