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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命名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
命名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9年1月1日 环办[1999]11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在有关地区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部分试点考核验收工作已圆满结束。经考核,北京市延庆县等33个地、县、市和单位(名单见附件1)符合《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暂行规定》(环办[1998]272号文)的要求,拟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现就命名表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做好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请按要求(附件2),抓紧优秀领导、先进工作者的推选,并明确一个组织奖的受奖单位,于12月20日前将名单和有关登记表报我局。
  二、为扩大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影响,我局决定编印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宣传册。请组织拟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准备1千字左右的文字材料,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自然条件、人口社会、经济结构)、示范区建设内容与特色、示范意义、建设成效(可参照附件3格式),于1999年12月20日报送我局自然司。
  有关表彰命名大会的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
  1、拟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2、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优秀领导者、先进工作者和组织奖表彰方案
  3、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优秀领导者登记表和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先进工作者登记表(略)
  4、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介绍编写提要(略)

  附件1:

拟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  延庆县
  内蒙古自治区 敖汉旗
  辽宁省  盘锦市 盘山县 新宾县 大连市金州区 沈阳市苏家屯区
  吉林省  东辽县 和龙市
  黑龙江省 拜泉县 虎林县 庆安县 省农垦总局291农场
  江苏省  扬中市 大丰市 姜堰市 江都市 宝应县
  浙江省  绍兴县 磐安县 临安市
  安徽省  池州地区 砀山县     
  江西省  共青城
  山东省  五莲县
  河南省  内乡县
  湖北省  当阳市 钟祥市
  湖南省  江永县
  广东省  珠海市
  海南省  三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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