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
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8日 国税明电[199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很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精神,对以上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告如下: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办事机构、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所涉及的各种税均暂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