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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
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8日 国税明电[199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很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精神,对以上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告如下: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办事机构、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所涉及的各种税均暂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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