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时无法出售或马上出售损失过大的项目,由有关省分行对项目进行清理,弄清资金来源、去向和损失情况,按原价出售给专业公司,人民银行给予资金支持;有关专业公司在人民银行参与下逐步出售房地产,以其收入归还人民银行的借款。三年后,销售收入超过收购支出的,盈利全归有关专业公司,不足部分由人民银行核销等额债权。
房地产项目处理后,对有关房地产公司实行转让或予以撤销。
三、其他有关脱钩政策问题
(一)关于经济实体资产保全问题。在与经济实体脱钩过程中,要尽最大可能保全资产,属于人民银行的债权,转让中要一律收回,关闭的要依法清偿;撤销的也要落实偿还责任。
经济实体股权转让时,应聘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经济实体资产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经济实体各项资产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对于变现困难或立即变现损失过大的,可采取打包卖断的办法,即与有意受让的单位协商,共同评估确定价值后折价出售,有条件的也可采取拍卖的方式。
经济实体各项负债中,对于城市信用社吸收的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证券公司在证券回购业务中对个人的债务及股民交易保证金应保证支付。
(二)关于人民银行投入经济实体资金收回和损失确认问题。人民银行向经济实体的投资,凡利用利润留成结余、专项资金和费用结余的,收回后的资金专户存储,可用于弥补占用人民银行资金造成的损失;凡占用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的,收回后偿还,收不回的,应将借款合同、批准人、经办人等凭证资料指定专人保管,以追索债务;凡占用联行或客户资金、人民银行其他资金及暂付款挂账的,收回后一律返回原资金渠道,收不回的,逐项列明金额、投入时间、批准人、经办人等,报总行统一研究处理。
对于人民银行投入经济实体、无法弥补的资金损失,有关分行要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评估,逐项列明损失项目、金额、责任人,报总行审核确认。各分行要分析造成损失的原因,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渎职、贪污、行贿受贿者以及其他违法者,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关于人民银行占用经济实体资金问题。人民银行占用经济实体的资金,凡属于借款性质的,应予偿还;凡实体已列入成本摊销的,不再偿还。
(四)关于人员责任问题。办经济实体的当事人要归位,无论其退休、调离或派往国(境)外,一律回到原单位参加清理债权和债务。特殊情况难以调回的,要经过批准。需要查清的问题,还要查清。对于在批设经济实体和办经济实体中违规取得好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清退违法、违规所得。对于在经济实体中担任主要职务,调离经济实体或调回人民银行的人员,要进行离任稽核,以分清责任,严肃纪律。
四、有关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