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实行接管整顿的,在报经总行批准后,由有关分行组成接管组,指派新的管理人员行使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权,原信用社人员参与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接管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在此期间,依法催收债务,改进经营管理。如能做到实际资产大于债务,或政府和其他股东愿意注资或划给信用社一部分有效资产弥补实际损失的,再将信用社转让给商业银行;如依然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又无法挽救的,则予以关闭。
(二)与证券类机构脱钩
1.对所有未脱钩的证券公司(包括证券营业部),在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核实有效资产、股东权益和债权债务情况的基础上,积极联系股权受让单位,拟订股权转让方案,报证监会批准。相应的债权债务(包括证券回购中对个人的债务)由受让单位承接。
2.对于人民银行独资的证券登记公司,报经证监会批准后,将现有开户、登记、托管系统及有关业务资料移交给相应的机构继续办理,原登记公司予以撤销。
3.对于需要与人民银行脱钩的证券交易中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方案》(国办发[1998]135号),在进行清理整顿后,将股权转让给有条件的证券公司,实现与人民银行脱钩。
4.对于严重资不抵债、确实无法脱钩的证券类机构,报总行与证监会协商后,由证监会实行行政关闭。
(三)与其他经济实体脱钩
1.对于金店、钱币公司等经营特种商品的销售单位,对股权实行拍卖转让,派出干部和挂靠关系要脱钩。无法转让的一律撤销。
对于金银饰品生产、金银冶炼等生产企业、公司,也按脱钩标准做好脱钩工作,解除与人民银行的挂靠关系。
2.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人民银行有股权的,对股权进行转让;没有股权但有在职干部兼职的,办理调回或调出手续。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管理的规定,实行行业管理。事务所一律不得利用人民银行“招牌”开展业务活动。
3.对于资信评估公司,在股权、人员和挂靠关系上实行脱钩。
4.对于电脑和科技公司,凡服务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电子化建设的,只保留业务指导关系,与人民银行职能无关的,一律转让或撤销。
5.对于商贸公司、各类经销部等其他各类公司,能转让的转让,损失严重无法转让的,一律撤销。
6.对于房地产公司和主要从事房地产投资业务的机构,要在落实债权、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的基础上,分别处理。
对于能够以合理价格出售的房地产项目,一律予以出售,用所得价款偿还有关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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