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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做好人民银行分支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做好人民
银行分支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8]559号 1998年11月20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脱钩工作要求,人民银行三季度分行长例会已经对分支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作了安排和布置。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下称《通知》),对中央党政机关的脱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作了具体安排。人民银行分支行所办的经济实体,也应按照《通知》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实行彻底脱钩。
  一、总的要求
  人民银行分支行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在1998年12月底以前,实行彻底脱钩。
  脱钩的标准主要包括:股权要转让、人员要脱钩、挂靠关系要解除、工商注册登记要变更、名称要改变,债权债务关系要落实等六个方面。凡不能按上述标准脱钩的,一律撤销。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与城市信用社脱钩
  1.股权转让。对于资能抵债、资产质量较好、能够保证正常支付的信用社,经清产核资后,实行股权转让。
  对于人民银行全资或控股的信用社,属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范围内的,可在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时进行股权转让。1998年年底前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工作完不成的,要先将股权转让出去。设在县城的信用社,股权转让后,可纳入农村信用联社管理。不属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范围内的,可寻求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承接,改为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机构。对于人民银行只持有部分股权的信用社,协商将股权转让其他股东,信用社继续经营。
  按上述办法实行股权转让后,人民银行派出的干部,或返回人民银行,或办理调出手续。信用社与人民银行存在的挂靠关系也要作出相应的变更。
  2.行政关闭。对于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已经或可能引发挤提存款的信用社,依法实行行政关闭。
  需要实行行政关闭的,经总行批准后,由省分行组成清算组,清理和评估其有效资产,根据清算后的变现资产情况,优先兑付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对于兑付个人储蓄存款时流动性不足的,经总行批准后予以再贷款支持。其余债务在剩余有效资产内按比例偿付。债务清偿后,将信用社撤销,清偿后的有效资产和等额债务转让给有条件接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
  3.对于亏损严重、有少量资不抵债、存在支付缺口,但暂时不会发生挤提的信用社,实行接管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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