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新制
“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的通知
(1998年12月1日)
各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加强对机电进出口工作的管理,根据《关于调整部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的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670号),现决定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2月15日起,批准设立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正式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详见附件一),海关凭盖有新制印章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原“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同时废止(印模详见附件二)。
二、1998年12月15日前,使用原“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办理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在证件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逾期自行失效。
三、批准设立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机电产品进口有关管理规定,并对印章的使用、保管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