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98专项钢材销售价格问题的复函
(计司价格函[1998]119号 1998年12月4日)
国家物资储备局:
你局来函收到。经研究,现就98专项钢材销售价格问题函复如下:
目前钢材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针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低价倾销工业品行为,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对价格放开、低价倾销严重的工业品加强管理,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鉴此,我们的意见是:
一、同意你局提出的98专项钢材销售定价原则,具体价格可由你局自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