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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对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13日 财税字[1999]第6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领导对国家经贸委《关于解决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竞争力有关问题的报告》的指示,对民航进口客运飞机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1.客运飞机适用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技术指标调整为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关税暂定税率仍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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