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单位招标采购药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药管市[1999]1号)
江苏省医药管理局:
你局苏药办(1998)54号“关于医疗单位招标采购药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药品是特殊商品,其生产、经营、使用应严格依照《
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价格等法律、政策的规定。当前一些地区采取招标采购药品或集中采购药品的做法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冲击了正常的医药商品流通秩序,增加了销售环节。在目前全国药品市场尚不规范的情况下,为保证药品质量,使药品流通规范有序地进行,我们认为:不宜推广、提倡招标采购药品的做法。单位、组织或医疗机构从事经营性的药品集中采购、联购分销的,应按无证经营处理。